当前位置:
首页
>> 网上办事 >> 违法裁量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未统一教练车标志的
发布日期:2015-05-06 点击数: 次 字体颜色: 字号:【

违法行为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未统一教练车标志的
违法行为编码 500000ZF-CF-0665
职权类型 行政处罚
办理部门 各级交通行政执法机构
实施主体性质 法定
法律法规依据 《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三款《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 第(二)项
联系电话 96096
监督电话 96096
自由裁量
情节轻微,初次,警告;
情节轻微,第2次,罚款5000元,对经营者可并处责令停止招生1个月;
情节严重,第3次,罚款10000元,对经营者可并处责令停止招生2个月;
情节特别严重,4次(含)以上或者造成社会重大影响的,罚款20000元,对经营者可并处责令停止招生6个月;

【关闭窗口】 【返回顶部】 【打印文章】
最新信息

? 2014 主办单位:重庆市永川区交通委员会 版权所有   |   联络我们  |  工作机会  |  网站导航   |  法律声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