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网上办事 >> 违法裁量
公交站场经营者改变公共汽车客运服务设施的使用性质和功能的
发布日期:2015-05-06 点击数: 次 字体颜色: 字号:【

违法行为 公交站场经营者改变公共汽车客运服务设施的使用性质和功能的
违法行为编码 500000ZF-CF-0127
职权类型 行政处罚
办理部门 各级交通行政执法机构
实施主体性质 法定
法律法规依据 违法依据:《重庆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办法》第五十三条第(二)项。处罚依据:《重庆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办法》第六十八条第(一)项。
联系电话 96096
监督电话 96096
自由裁量
情节一般,属于附属服务设施,对公交站场使用功能影响不大的:处1000元罚款。
情节严重,执法机构要求改正,拒不改正或属于主要服务设施,影响到公交站场的正常、合理使用的:处5000元罚款。

【关闭窗口】 【返回顶部】 【打印文章】
最新信息

? 2014 主办单位:重庆市永川区交通委员会 版权所有   |   联络我们  |  工作机会  |  网站导航   |  法律声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