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交站场经营者改变公共汽车客运服务设施的使用性质和功能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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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日期:2015-05-06 |  | 点击数:  次 | 字体颜色: | 字号:【大 中 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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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违法行为 | 公交站场经营者改变公共汽车客运服务设施的使用性质和功能的 |  
            | 违法行为编码 | 500000ZF-CF-0127 |  
            | 职权类型 | 行政处罚 |  
            | 办理部门 | 各级交通行政执法机构 |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 |  
            | 法律法规依据 | 违法依据:《重庆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办法》第五十三条第(二)项。处罚依据:《重庆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办法》第六十八条第(一)项。 |  
            | 联系电话 | 96096 |  
            | 监督电话 | 96096 |  
            | 自由裁量 | 
                
                    
                        | 情节一般,属于附属服务设施,对公交站场使用功能影响不大的:处1000元罚款。 |  
                        | 情节严重,执法机构要求改正,拒不改正或属于主要服务设施,影响到公交站场的正常、合理使用的:处5000元罚款。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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