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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交站场经营者无正当理由拒绝公共汽车进站经营的
发布日期:2015-05-06 点击数: 次 字体颜色: 字号:【

违法行为 公交站场经营者无正当理由拒绝公共汽车进站经营的
违法行为编码 500000ZF-CF-0126
职权类型 行政处罚
办理部门 各级交通行政执法机构
实施主体性质 法定
法律法规依据 违法依据:《重庆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第(二)项。处罚依据:《重庆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办法》第六十七条第(二)项。
联系电话 96096
监督电话 96096
自由裁量
情节一般,拒绝公共汽车进站经营在10辆次以内的:处1万元罚款。
情节严重,拒绝公共汽车进站经营超过10辆次,30辆次以内的:处2万元罚款。
情节特别严重,拒绝公共汽车进站经营在超过30辆次的:处3万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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