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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路运输经营者使用未取得船舶营运证件的船舶从事水路运输
发布日期:2015-05-06 点击数: 次 字体颜色: 字号:【

违法行为 水路运输经营者使用未取得船舶营运证件的船舶从事水路运输
违法行为编码 500000ZF-CF-0619
职权类型 行政处罚
办理部门 各级交通行政执法机构
实施主体性质 法定
法律法规依据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联系电话 96096
监督电话 96096
自由裁量
情节显著轻微,第一次,并有违法所得,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罚款
情节轻微,第一次,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处2万元罚款
情节一般,第二次,并有违法所得,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2倍罚款
情节较严重,第二次,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5万元罚款
情节严重,第三次,并有违法所得,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倍罚款
情节特别严重,第三次,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10万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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