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浮动设施进行明火作业,未依法向海事管理机构备案的
发布日期:2015-05-06 点击数: 次 字体颜色: 字号:【

违法行为 浮动设施进行明火作业,未依法向海事管理机构备案的
违法行为编码 500000ZF-CF-0556
职权类型 行政处罚
办理部门 各级交通行政执法机构
实施主体性质 法定
法律法规依据 《重庆市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20条2款《重庆市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41条:对负有责任的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联系电话 96096
监督电话 96096
自由裁量
情节一般,未导致险情、事故发生,对负有责任的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五千元罚款。
情节严重,导致险情发生,对负有责任的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一万元罚款。
情节特别严重,导致事故发生,对负有责任的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二万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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