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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违法行为 | 船舶进行明火作业,未依法向海事管理机构备案的 |  
            | 违法行为编码 | 500000ZF-CF-0555 |  
            | 职权类型 | 行政处罚 |  
            | 办理部门 | 各级交通行政执法机构 |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 |  
            | 法律法规依据 | 《重庆市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20条2款《重庆市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41条:对负有责任的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 联系电话 | 96096 |  
            | 监督电话 | 96096 |  
            | 自由裁量 | 
                
                    
                        | 情节一般,未导致险情、事故发生,对负有责任的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五千元罚款。 |  
                        | 情节严重,导致事险情发生的,对负有责任的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一万元罚款。 |  
                        | 情节特别严重,导致事故发生,对负有责任的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二万元罚款。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