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规定未配备视频设施航行的 |
发布日期:2015-05-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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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 |
按规定未配备视频设施航行的 |
违法行为编码 |
500000ZF-CF-0551 |
职权类型 |
行政处罚 |
办理部门 |
各级交通行政执法机构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 |
法律法规依据 |
《重庆市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17条1款4项《重庆市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40条2项:对负有责任的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负有责任的船员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暂扣其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三个月至六个月;情节特别严重的,吊销责任船员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 |
联系电话 |
96096 |
监督电话 |
96096 |
自由裁量 |
情节一般,第一次,对负有责任的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二千元罚款。对负有责任的船员处三百元罚款。 |
情节严重,第二次及以上,对负有责任的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三千元罚款。对负有责任的船员处六百元罚款,暂扣其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三个月。 |
情节特别严重,导致事故发生,对负有责任的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四千元罚款。对负有责任的船员处九百元罚款,吊销责任船员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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