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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规定未配备全球卫星定位系统(GPS)助航设备航行的
发布日期:2015-05-06 点击数: 次 字体颜色: 字号:【

违法行为 按规定未配备全球卫星定位系统(GPS)助航设备航行的
违法行为编码 500000ZF-CF-0547
职权类型 行政处罚
办理部门 各级交通行政执法机构
实施主体性质 法定
法律法规依据 《重庆市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17条1款4项《重庆市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40条2项:对负有责任的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负有责任的船员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暂扣其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三个月至六个月;情节特别严重的,吊销责任船员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
联系电话 96096
监督电话 96096
自由裁量
情节轻微,第一次且主动消除、减轻危害后果的,对责任船员处200罚款。对负有责任的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1000元罚款。
情节一般,不及时整改的,对责任船员处400罚款。对负有责任的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2000元罚款。
情节一般(1),超过半年以上未按规定配备该系统,对责任船员处600元罚款。对负有责任的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3000元罚款
情节严重,导致险情发生,对责任船员处罚款900元,暂扣适任证书或其他适任证件3个月,对负有责任的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4000元罚款
情节特别严重,导致事故发生,对责任船员处吊销适任证书或其他适任证件,对负有责任的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5000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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