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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中共重庆市永川区交通委员会工作规则(试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5-11-30 点击数: 次 字体颜色: 字号:【

永交党委发﹝2015﹞45

关于印发中共重庆市永川区交通委员会

工作规则(试行)的通知

委机关各科室,委属各单位:

  《中共重庆市永川区交通委员会工作规则(试行)》已经2015年1124日区交委党委会议研究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中共重庆市永川区交通委员会

                                                                                                                            201511月26

 

中共重庆市永川区交通委员会工作规则(试行)

  第一条 为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定,坚持和健全民主集中制,充分发挥交委党委(以下称党委)对全委工作的领导核心作用,进一步推动党委工作制度化和规范化,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试行)》,结合我委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党委在区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对交通运输工作实行政治、思想、组织、作风、制度、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领导。

  第三条党委书记主持党的全面工作,党委成员根据党委决定,按照授权分管有关工作,行使相关职权。

  第四条党委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全面贯彻执行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

  (二)坚持民主集中制,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确保党委的活力和团结统一。

  (三)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的思想路线。

  (四)坚持贯彻执行党的群众路线,做到为民、务实、清廉。

  (五)严明政治纪律,严守政治规矩。

  (六)坚持依法行政、遵章办事,在宪法、法律法规的范围内开展工作。

  (七)坚持加强自身建设,不断提高政治鉴别能力、战略思维能力、工作推动能力和自我提升能力。

  第五条 党委主要工作职责:

  (一)组织学习、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区委、区政府以及市交委的重大决策部署;

  (二)研究向上级党委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委属单位党组织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

  (三)内部机构设置、职责、人员编制等事项;

  (四)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大额度资金使用等事项;

  (五)委属单位党组织和党员队伍建设方面的重要事项;

  (六)团结带领交委全体党员干部和群众,认真履行职责、依法行政,完成区委、区政府和市交委交办的工作任务;

  (七)指导交通行业单位党的建设和群团工作;

  (八)切实加强自身建设,不断加强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和党风廉政建设;

  (九)其它应由党组织讨论决定和决定的重大事项。

  第六条政治纪律

  (一)党委及其成员必须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认真执行党章及法规的规定,严守政治纪律,维护党的集中统一,坚决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二)党委及其成员必须坚决贯彻执行中央、市委和区委的决策部署,确保中央、市委和区委的决议、决定和指示在全区交通系统贯彻落实,自觉维护中央、市委和区委的权威。

  (三)党委成员要时刻绷紧政治纪律这根弦,自觉接受党的政治纪律约束,在政治坚定中体现敢于担当,以自己的实际行动影响和带领干部群众,坚决做到在大是大非面前始终保持头脑清醒,面对矛盾敢于迎难而上,面对危机敢于挺身而出。

  第七条 组织纪律

  (一)党委以民主集中制为根本组织制度,党委成员必须遵守“个人服从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服从上级、全党服从中央”的基本组织原则,自觉维护党的集中统一。

  (二)党委实行工作报告制度,每年向区委作一次工作情况报告,对贯彻落实区委重要工作部署和重要决定要进行专题汇报。

  (三)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重要问题,都要由党委会议充分讨论后作出决定。

  (四)党委集体作出的决定,党委成员必须执行,个人无权改变。如果在工作中出现新情况而难以执行集体决定时,可以提请党委复议。未改变决定前,任何人都必须无条件服从集体决定,并在行动中贯彻执行。

  (五)党委书记负责协调党委成员的工作。书记应带头执行民主集中制,充分发扬党内民主,善于集中正确意见;党委成员应支持书记的工作,接受书记对自己工作的检查、督促。党委成员之间应互相尊重、互相信任、互相谅解、互相支持、互相帮助、互相监督,自觉维护班子团结。

  (六)党委成员应根据集体的决定和分工,切实履行职责,在不违背原则的前提下,负责地、创造性地开展分管工作;对于不属于自己分管的工作也要关心和配合,主动提出意见和建议。

  (七)党委成员对应该保密的党委会议内容和讨论情况,保守秘密,不得泄露。凡需在党员干部群众中传达的,由党委书记或书记指定党委成员传达。

  (八)党委成员应每半年向党委会汇报一次分管工作情况。

  (九)以党委名义发布或者上报的文件、发表的文章,党委成员代表党委的讲话和报告,应当事先经党委集体讨论审定。党委成员署名发表的与工作有关的文章,应当事先经党委审定或者经党委书记批准。党委成员在调查研究、检查指导工作或者参加其他活动时发表的个人意见,应当符合党委决定的精神。

  第八条作风建设

  (一)党委成员必须以身作则,带头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努力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和方法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

  (二)党委成员必须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一切从实际出发,讲真话,办实事,求实效。

  (三)党委成员必须廉洁奉公、勤政为民,艰苦奋斗,公道正派,自觉接受党组织、党员和群众的监督。

  (四)党委成员必须执行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各项规定,深入基层、调查研究,厉行节约,轻车简从。坚决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

  (五)党委应当集中精力议大事抓大事,精简会议、文件,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党委成员要减少事务性和应酬性活动。

  第九条廉政建设

  (一)党委应认真贯彻执行中央、市委和区委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部署和要求,研究决定交委反腐倡廉制度建设和惩防体系建设,做到反腐倡廉工作与交通改革发展工作一起研究、一起部署、一起检查、一起总结。

  (二)党委应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对交委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全面负责。党委书记是交委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党委其它成员按分工负责分管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

  (三)党委成员要严格执行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制度、述职述廉述法制度,强化领导班子内部监督,廉洁从政,不得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

  (四)党委积极支持交委纪委、监察室的工作,及时沟通有关情况,听取交委纪委、监察室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条 党委会议

  (一)党委会议必须坚持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讨论决定或研究上报重大问题。

  (二)议事范围。

  1.研究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区委区政府的重大决策部署。

  2.研究决定区交委重大工作、规划、项目、建设布局事宜,区交党委工作计划、部署、总结、表彰等事宜。

  3.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研究决定干部的推荐、任免(聘任、解聘)、调动、奖惩等事项。

  4.研究决定党组织自身建设工作及行业党建工作。

  5.研究决定区交委党委所属党组织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

  6.讨论、研究区交委群团组织的换届选举等重要工作。

  7.应当以党委会研究决定的其它重要事项。

  (三)议事程序。

  1.确定议题。由分管领导、科室(委属单位)提出需研究的事项和内容,并报主要领导确定。

  2.会前准备。拟上党委会研究事项的相关材料原则上提前送达班子成员阅审。

  3.会议召开。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党委会议。每次需有三分之二以上党委委员出席方可召开会议。会议由区交委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党委书记不能出席会议时,可委托一名党委委员召集并主持。根据会议需要,可请有关人员列席会议。会议决定多个事项时应逐项表决。参会人员须充分发表意见,表明态度。主要领导末位表态。

  4.党委会采取票决或举手表决方式作出决定。

  (四)会议记录纪要。党委会议应如实记录,编发会议纪要。会议的决议、决定以正式文件和纪要为准。

  (五)会后落实。会议做出的决议、决定,由党委成员按分工负责组织实施,机关相关科室或单位负责落实并及时检查反馈落实情况。

  (六)保密要求。与会人员必须严守会议要求,严格遵守保密纪律。

  第十一条民主生活会

  (一)党委民主生活会根据区委和区纪委、区委组织部确定的主题召开,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由党委书记召集主持,列席会议人员由会议召集人按有关规定和要求确定。

  (二)会议召开之前,应通过召开座谈会、发放征求意见表、上门走访等有效形式,广泛征求意见和建议。党委成员应认真准备,对照征求到的意见和自我查出的问题,进行深入剖析,撰写发言提纲,互相谈心,沟通情况,交换意见。

  (三)民主生活会由党委书主持。在民主生活会上,参加人员要围绕主题和要求,敞开思想、畅所欲言,认真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党委书记要对会议进行小结,提出下一步工作要求。

  (四)民主生活会要落实专人进行全面、准确、客观的记录,会议总结及有关材料按要求报送区纪委、区委组织部。民主生活形成的资料在会后全部立卷归档。

  (五)针对会议检查和反映出来的问题,要积极制定整改措施,切实加以解决。要以一定的形式在一定范围内向干部群众通报会议情况和整改措施,按要求进行测评。

  第十二条理论学习

  (一)以健全交委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制度为重点,充实学习内容,创新学习形式,在真学、真懂、真信、真用上下功夫,不断提高党委成员的理论素养,增强运用党的创新理论驾驭全局、指导实践、推动工作的能力。

  (二)弘扬理论联系实际的学风,学以致用,党委成员每年调研的时间不少于1个月,为党委的科学决策提供理论、实践基础。

  (三)中心组学习采取理论学习与调查研究工作相结合,集体学习与个人自学相结合,专家辅导与专题讲座相结合的方式,围绕时事、政治和交通发展改革中的热点难点问题组织学习。中心组集体学习原则上每两个月组织一次,必要时可增加学习内容和次数。

  (四)党委书记为理论学习中心组组长,负责审定学习计划,确定研讨专题,提出学习要求,主持集中研讨活动,指导和检查中心组成员的学习。根据学习内容和需要可安排其它人员列席。

  (五)党委成员遵守中心理论学习制度,按时参加中心组学习,积极参加各项学习讨论活动。

 

 

  重庆市永川区交通委员会办公室          2015年11月27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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