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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永川区乡村公路养护及安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永川府办发〔2012〕61号
发布日期:2015-11-17 来源: 永川区人民政府文件 点击数: 次 字体颜色: 字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级各部门:

《重庆市永川区乡村公路养护及安全管理实施细则》已于2012年320日区人民政府第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一二年三月三十日

重庆市永川区乡村公路养护及安全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确保乡村公路安全畅通,提高乡村公路的使用寿命和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重庆市农村公路养护管理体制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渝办发〔2006〕36号)、《重庆市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渝交委法〔200622号)等法律法规,结合永川区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永川区范围内的乡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本办法所称乡村公路,包括乡道、村道。

  第三条 乡村公路是社会公益设施,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爱护公路及其设施的义务,任何破坏、损坏、非法占用公路及附属设施,侵犯公路路产、路权的行为,都将受到法律的追究。

  第四条 乡村公路养护管理包括日常养护、小修工程、大中修工程、路政管理和安全管理等。

  日常养护:指路面保洁,路肩、边坡修整,沿线设施维护,公路绿化修剪,疏通边沟、涵洞,清理垮塌方,安保设施修复等。

  小修工程:指对公路及其附属设施实施预防性养护及修补公路轻微损坏部分,如恢复小型水毁路基路面、桥涵,路面小面积病害整治等。

  大中修工程:指对公路及其附属设施的局部损坏或较大损坏进行综合维修,以全面恢复到原设计标准。如路面大面积病害整治、改造路面、加固危旧桥梁等。

  路政管理:指管理公路用地、公路建筑控制区,维护路产路权、依法打击超限超运输等。

  安全管理:指对农村公路养护、小修工程、大中修工程和路政管理的安全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条 乡村公路养护管理应日常化、规范化,做到有路必养、养必到位,充分发挥乡村公路在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的重要作用。

第二章养护组织与管理

  第六条 乡村公路养护管理,按照综合统筹的原则,实行“统筹规划、分类负责、定额补助、承包养护”。

  第七条 区交通局负责组织编制全区乡村公路养护计划;统筹安排管理区级乡村公路养护资金,并会同区财政局共同监管;组织开展乡村公路养护质量的检查验收。

  第八条 区交通局所属的区公路管理所负责指导、监督全区乡村公路的养护及安全管理工作。检查乡村公路养护及安全工作计划执行情况,对乡村公路养护质量进行检查验收。

  第九条区交通局所属的区公路管理所会同区交通行政执法支队负责公路路政执法工作,指导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乡村公路路政管理和路权路产保护工作。

  第十条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乡村公路的养护及安全管理工作,编制乡村公路的养护建议计划,并按照批准的计划组织实施。组织实施乡村公路养护工程招投标工作,做好乡村公路路产、路权的保护工作。

  第十一条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必须落实2—3名路管员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乡村公路的养护及安全管理工作。各村委会至少应落实1名村委成员,具体负责本村区域内村道的养护及安全管理工作。并以公示牌的形式对路管员姓名、养护范围、职责等进行社会公示。

  第十二条 区财政局负责筹集区级乡村公路养护“以奖代补”资金,参与审核乡村公路养护计划和补助资金计划,并对乡村公路养护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三条 公安、规划、建设、水利、国土、农业、林业、工商、财政、审计等部门配合区交通局和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本实施细则的规定做好全区乡村公路的养护管理及安全工作。

  第十四条 乡村硬(油)化道路的日常养护及泥结石道路的养护实行承包养护制度,由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分路段发包养护。承包人每年与镇街签订承包养护工程合同,验收合格后兑付承包款。

  第十五条 乡村硬(油)化道路的小修工程由镇街提出建议性计划,经区农路办批准后由镇街统一委托给专业养护机构实施,实行合同管理,计量支付。

大中修工程由按《永川区乡村公路建设以奖代补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 乡村公路的路政管理职责由区交通主管部门委托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行使,并对其进行业务培训。

  第十七条 区人民政府对乡村公路养护实行“以奖代补”,“以奖代补”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章养护质量与管理

  第十八条 养护质量总体要求:经常保持路面平整坚实,路拱适度,行车舒适;路肩整洁,边坡稳定,排水畅通,桥涵等构造物完好;标志齐全鲜明,沿线设施完善;路边绿化美化,宜林路段树木齐全,协调美观,构建畅通、安全、舒适、美化的公路交通环境。

  第十九条 路面养护质量要求:保持路面清洁、平整,横坡适度,排水畅通,路肩无堆积物;基本无积水、无大坑小凼和严重的沉陷,及时修补消除路面的坑凼、沉陷、坑槽、龟裂、油包等病害。

  第二十条 路基养护质量要求:路基各部分经常保持完整,路肩无坑洼、沉陷、缺口;横坡适度,边缘顺适;表面平整坚实;边坡稳定、坚固、平顺无冲刷、缺口;边沟、排水沟等排水设施无淤塞、无杂草,排水通畅完好。

  第二十一条 桥涵养护质量要求:桥涵结构完整、牢固,无安全隐患;桥涵水流通畅、桥面无沉陷、坑槽;桥涵洞身、涵底、进出水口、护坡完好,无堵塞、冲刷,水流顺畅;经常清除杂草和其它漂浮物,发现病害及时修补。

  第二十二条 沿线设施养护质量要求:沿线设施包括交通安全设施、公路标志、路面标线及其他设施等;道路急弯、平面交叉口以及视线不良地段必须按照有关规定设置醒目的安全警示设施;窄桥、危桥以及高路堤、沿沟河等危险地段应有必要的安全设施;道路标志标牌设置齐全、稳固;公路沿线设施应经常保持完整、齐全并处于良好状态;各种标志板面无污染、无损坏、无缺字和掉字;警示桩醒目、无倾斜和缺陷;诱导标志醒目无缺损;标志标牌倒伏倾斜,应及时扶正修理。

  第二十三条 公路绿化质量要求:公路绿化养护修剪符合技术要求,无缺株、死树和树木倾斜;无病虫害,树木青株绿叶,长势茂盛;灌木绿篱及球形修剪须全线保持整齐、规范,控制高度、幅度一致;行道树乔木每年按时刷白,整齐规范;加强绿化管理,确保良好的路容路貌。

  第二十四条 路政管理要求:公路建筑控制区内无违章建筑,无占道经营、无私挖公路等行为,超限超载率控制在5%以下。

  第二十五条 养护安全要求:及时发现安全隐患并迅速处置。公路养护生产作业中必须注意安全,加强安全生产教育,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严格遵守养护安全操作规程,确保公路行车及养护作业人员的安全。

  第二十六条 内业资料管理质量要求:建立本地区乡村公路养护信息数据库,做到“一路一档”、“一桥一档”。健全各类管理台帐,做好日常养护、桥涵检查等养护工作原始记录,收集整理好公路养护工程计划、统计、审计、设计文件和竣工档案等内业资料,并严格按有关管理规定进行管理。及时签订安全目标责任书并存档,不断完善应急预案,建立健全各项安全检查台帐,完善隐患排查治理台帐,收集、整理并上报公路安全管理存在的问题和隐患,及时处理和存档。

  第二十七条 养护责任单位要定期进行路况巡查,对发生的自然灾害、道路交通事故、路产损害案件应按有关规定及时上报处理。镇街巡查每月不少于1次,巡查比例为不少于所有乡道,村道的50%;村级巡查每周不少于1次,巡查范围为所有村道。

  第二十八条 信息发布和预测预警要求:信息发布必须严格按照信息发布制度要求,对农村公路安全信息做到及时、准确、权威的发布。按照“早预防、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的原则,积极开展灾害事故,特别是恶劣天气情况下灾害事故的预测预警和预防工作,强化检查排查,强化监测预警,做好实施预案的准备工作,做到预防为主、常备不懈。

  因自然灾害致使乡村公路中断或桥涵等设施损毁的,要及时组织修复,保证道路畅通。

  第二十九条 应急管理要求: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建议完善应急管理机制,建立健全相关应急预案,落实专人应急救援和值守,提高对突发事件预防和应对能力,控制、减轻和消除自然灾害和事故引发的严重社会危害,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第四章养护经费与管理

  第三十条 区乡村公路养护管理专项资金由市级补助经费和区财政、镇街配套经费构成。市级补助经费必须足额用于乡村公路养护;乡、村道养护资金不足部分由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筹措。

  第三十一条 任何单位不得将乡村公路养护管理专项资金挪作他用,区财政、交通、审计、监察部门要加强监管,确保专款专用。

  第三十二条 区乡村公路养护管理专项经费应纳入区财政和镇街本级财政预算,并随着财力的增长同步增加。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采取路林产权拍卖、沿路资源开发等措施,多渠道筹集公路养护资金。

  第三十三条 各行政村可采取“一事一议 ”的办法解决村道泥结石公路养护的缺口资金,所筹资金由村委会统一管理,镇街严格监督。村道公路养护资金实行财务公开,定期向当地群众公布养护资金使用情况。

  第三十四条 区建立养护专项经费拨付机制。乡村公路的养护经费补助实行年初预拨与年终检查验收拨付相结合的办法,其中每年一季度预拨补助总额的50%;其余50%在年终经区政府组织相关部门检查验收后,视养护合格情况拨付。

第五章路政管理

  第三十五条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制定乡规民约和护路公约,并根据区交通主管部门委托的路政管理权限,加强对乡村公路路产路权的维护,保障乡村公路安全畅通。

  第三十六条 区交通主管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乡村公路上超限超载车辆的治理。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根据乡村公路技术等级在乡村公路重要路口和连接干线公路入口处依法设置相关设施,限制超过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在乡村公路上行驶。

  第三十七条 乡村公路两侧边沟外缘起不少于1米范围内的土地为公路用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乡村公路及公路用地范围内摆摊设点、堆放物品、倾倒垃圾、设置障碍、挖沟引水、利用公路边沟排放污物或者进行其他损坏、污染公路和影响公路畅通的行为。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擅自移动、涂改乡村公路附属设施。

  第三十八条 乡村公路建筑控制区范围为:公路两侧边沟外缘不少于5m。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除公路保护需要外,禁止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公路建筑控制区划定前已经合法修建的不得扩建。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外修建的建筑物、地面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不得遮挡公路标志,不得妨碍安全视距。

  第三十九条 新建村镇、开发区、学校和货物集散地、大型商业网点、农贸市场等公共场所,与公路建筑控制区边界外缘的距离应当符合下列标准,并尽可能在公路一侧建设:国道、省道不少于50米;县道、乡道不少于20米;村道不少于10米。

  第四十条 凡其它用途需使用乡村公路或设置交叉道口,乡道由镇街审定,区交通主管部门备案;村道须事先征得村民委员会同意,并经镇街审定后报区交通主管部门备案。因施工或其它行为损坏乡村公路及附属设施的,应按公路技术标准自行恢复或按实际造价赔(补)偿。

第六章安全管理

  第四十一条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认真履行辖区内乡村公路安全监管责任,制定相应的乡村公路安全管理条规,层层签订安全目标责任书,落实安全责任长效机制。专人负责乡村公路安全设施的维护管理,及时对辖区内的乡村公路进行安全排查和整治。

  第四十二条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对乡村公路沿线居民集中点、学校、厂矿等重点路段的安全治理和安全设施的设置,对沿线群众进行公路安全宣传教育,营造良好安全的通行条件和氛围。落实应急预测预警制度,及时正确发布乡村公路安全信息。

  第四十三条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相关应急预案,并建立应急队伍。及时清理辖区乡村公路路面堆积物,疏通水沟和涵洞,及时处置塌方、深陷等公路病害,加强路面养护和安全管理,保障公路畅通安全。设置相关限行设施,必须保证通行安全。

  第四十四条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加强对乡村公路的客运车辆运行情况监督,发现有超载超限和不按规定路线行驶的农村短线客车,及时制止纠正,要求车辆所属企业进行整改,对企业不整改的行为向相关部门举报。

  第四十五条 乡村公路养护、小修保养、大中修工程和路政管理必须遵守安全第一原则,养护作业或公路施工必须按规定设置安全警示标志,作业人员按要求配戴作业服帽,并指定专人负责现场通行安全。

第七章检查验收及奖惩

  第四十六条 区交通局所属的区公路管理所每季度对乡道进行一次养护质量检查,每半年对村道进行一次养护质量检查,做好乡、村道养护质量技术等级评定工作,年终进行一次养护综合质量评比。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每月对乡村公路的养护管理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切实确保公路完好、畅通。

  第四十七条 区人民政府将乡村公路管养工作纳入镇街年度目标责任考核体系,每年年终组织相关部门和单位对各镇街乡村公路养护工作进行检查验收,按优良、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进行评定。并依据评定等次进行单项考核(具体等级评定标准由区交通局另行制订)。对检查考核优秀的单位和个人给予适当的物质和精神奖励;对养护措施不落实,养护工作不到位,造成公路失养损坏的镇街,除扣减养护资金外并予以通报批评。

第八章附 则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由区农路办负责解释。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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